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202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西吉县。
被执行人:**,职业不详,户籍住址宁夏石嘴山市。
被执行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202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78338元(执行标的372845元、执行费54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文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