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02民初2107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茹,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
法定代表人:侯赛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大武口区。
原告**与被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以在开庭审理中发现诉讼案由与案件事实及证据确有出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0元,减半收取计6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海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田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