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邗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邗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黔0221执284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桐畈镇王。
被执行人:江苏省邗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扬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江苏省邗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黔0221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执行款65632元及执行费884元到水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省邗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执行款65632元及执行费884元缴纳至一案一账户上。
至此,本案特以自动履行完毕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黄堂富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