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邗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黔0221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9年2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省邗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扬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21民初510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11328元,执行费3070元交到水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执行款211328元支付给申请人,将执行费3070元缴纳至本院一案一账户上。 至此,本案特以自动履行完毕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