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邗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邗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634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省邗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祥园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鸡场坪镇坪子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邗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彦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