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634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省邗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祥园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鸡场坪镇坪子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邗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彦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