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民终106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湖南本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凌霄路18号办公楼科技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贺海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旻珈,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21)湘0102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1、依法判决**与中核公司的劳动关系续存,劳动合同有效;2、依法判决中核公司向**支付拖欠2016年度(年薪)工资差额102933元、2017年度(年薪)工资差额121135.5元、2018年度(年薪)工资差额116097元、2019年度(年薪)工资差额153053元、2020年度(年薪)工资差额140000元、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工龄工资及津贴13300元、2011年2月至2020年9月未休年假工资173880元。二、请求依法判决中核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一、关于**与中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的问题,一审法院以“**在劳动仲裁申请时,并未提出此项诉求,故此诉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院对此不予审理”为由,判令驳回**的此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应予撤销。1、关于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虽未在仲裁程序中明确提出,但与本案诉争内容具有不可分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之规定,**请求判令中核公司支付拖欠的年度(年薪)工资差额、工龄工资及津贴及未休年假工资,皆计算至2020年10月止,是否存续劳动关系与本案诉争内容具有不可分性。2、**与中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过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体审理。依据湘劳仲案字(2020)第185号仲裁裁决书:“关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申请人递交辞职报告,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5日同意后,申请人未再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因申请人主动辞职而合法解除,故本会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9年3月25日解除”之内容,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实体审理了**与中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3、**与中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2018年4月28日,核工业湖南矿冶局出具《中共核工业湖南矿冶局党组文件》,同意**退休,并在党组会议记录中明确了**相关待遇(退养)。但中核公司却拖延办理退休程序,致使**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1月25日并未享受退休待遇,仍处于在岗工作状态。故**于2019年1月25日提交《辞职报告》:“本人辞去勘探公司工职”,认为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不用担任公司工作职务。因此,其主张的应当是辞去公司工作职务,并非解除劳动关系。且2019年3月25日以后,**仍在公司工作。根据中核公司综合部出具的《考勤表》显示,**于2019年8月2日仍在以员工身份进行打卡。4、**从未与其他任何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去其他单位上班,在其他地方购买社保系因挂注册土木工程师和注册一级建造师证书的需要。**于2019年以前就存有两份社保。后住建部要求住建部管理的注册证书人员社保唯一,对于两份社保,广东省住建厅将**列入整改的“名单”,**故申请停缴一份社保。中核公司一直知晓上述事实,从未反对。**社保情况如下:第一份社保:2010年12月至2019年3月,由中核公司缴纳。第二份社保:2010年1月至2010年11月,由蓝山中核铀业有限责任公司缴纳;2010年12月至2013年9月,由核工业长沙工程勘察院缴纳;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由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润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缴纳;2016年12月至2019年2月,由中佳勘探设计有限公司缴纳。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并未因《辞职报告》解除。若将**在办理退休阶段提交的《辞职报告》认定为解除劳动关系,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二、关于**主张2016年至2017年拖欠的年度(年薪)工资差额问题。一审法院以“因中核公司已向**足额支付了该年度的基薪,且**未提供证据证实中核公司应向其发放绩效年薪”为由,判令驳回**的此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应予撤销。根据核湘人(2016)34号文件关于下达《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中核公司实行年薪制,**为副总经理,年薪应为16.8万元;根据《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2016年度绩效考核及兑现》显示,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均超额计划完成,却单独扣除了**绩效年薪,计算机制明显不合理。因此,对于2016年年度(年薪)工资差额102933元,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2017年度绩效考核及兑现》显示,中核公司并未全额发放绩效年薪,拖欠**121135.5元,应当予以返还。三、关于**主张2018年至2019年3月拖欠的年度(年薪)工资差额问题。一审法院以“中核公司已足额发放**的工资及相关待遇…但根据湘核勘纪要[2018]13号会议纪要内容**可享受4952.36元/月(不含五险一金)标准的薪酬待遇”为由,判令中核公司支付**2018年至2019年3月的工资差额7370元,薪酬待遇标准认定错误。2018年4月23日,中共核工业湖南矿冶局委员会出具《中共核工业湖南矿冶局委员会文件》,同意**办理退休,但至今仍未给**办理退休事宜,故2018年工资应当按照**年薪工资16.8万元发放,拖欠**2018年年度(年薪)工资差额116097元,应当予以返还。且**的退休待遇标准,应当根据核工业湖南矿冶局党委会2018年4月23日会议记录即6744.86元/月的标准支付。中核公司在2021年4月6日的民事答辩状中提出:“中核公司已按6744.86元/月的标准支付”。现中核公司并未按此标准支付退休薪酬待遇,而是以4282.36元/月的标准支付**退休薪酬待遇。四、关于**主张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的工资、工龄工资及津贴问题。一审法院以“因中核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在2018年6月后未向中核公司提供劳动”为由,判令驳回**的此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应予撤销。2018年4月28日,核工业湖南矿冶局出具《中共核工业湖南矿冶局党组文件》,同意**退休,**便依法享受相关退休待遇且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根据中核公司规定,**工龄工资为300元/月,职称津贴为400元/月。中核公司应当向**支付拖欠的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工龄工资及津贴13300元。对于2019年年度(年薪)工资差额及2020年年度(年薪)工资差额。因中核公司至今仍未给**办理退休事宜,故2019年、2020年工资应当按照**年薪工资16.8万元发放。拖欠**2019年年度(年薪)工资差额153053元,应当予以返还;拖欠**2020年年度(年薪)工资差额140000元,应当予以返还。五、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问题。一审法院以“中核公司已提供**请年休假的请假条,证实**已于2017年、2018年已休年休假。因**2017年前的未休年假工资差额诉求,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判令驳回**的此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应予撤销。**1982年8月入职中核集团。2011年8月10日,核工业湖南矿冶局出具《核工业湖南矿冶局文件》,聘任**为中核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调任到核工业湖南矿冶局下属企业中核公司工作至今,其工作时间已满2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之规定,**于2011年2月至2020年9月期间,每年可享受15天的年休假。2011年2月至2020年9月,**并未休年假,中核公司无法向法院提供**休年假的考勤记录,中核公司应当向**支付拖欠的2011年2月至2020年9月未休年假工资173880元。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中核公司答辩称:1、**的诉求已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期限,应当驳回。2、**主张双方劳动关系续存的诉讼请求系**在诉讼阶段新增的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审理。且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19年3月25日已合法终止,该请求没有事实依据。3、**与中核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及相关待遇已足额支付。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与中核公司的劳动关系续存,劳动合同有效;2、中核公司向**支付拖欠2016年度(年薪)工资差额102933元、2017年度(年薪)工资差额121135.5元、2018年度(年薪)工资差额116097元、2019年度(年薪)工资153053元、2020年度(年薪)工资140000元、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工龄工资及津贴13300元、2011年2月至2020年9月未休年假工资173880元;3、判令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中核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2年8月,**入职于中核集团。2011年8月,**被任命为中核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12月20日,中核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2010年12月20日起生效;中核公司于每月3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合同规定标准。2017年9月9日,**向中核公司递交《退休报告》,载明:“……本人已满五十五周岁,按国家规定,放射性属特殊工种,男性五十五岁可退休。为此,本人申请退休”。2018年4月23日,中核公司上级单位核工业湖南矿冶局作出核湘人[2018]39号文件,解聘**副总经理职务。同日,核工业湖南矿冶局作出核湘人[2018]40号文件,批复同意**申请退休。后经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档案,认为**不符合放射性特殊工种提前五年退休的规定,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故**未能办理退休手续。2018年12月12日,中核公司作出湘核勘纪要[2018]13号会议纪要,载明:……对**通知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工资待遇,公司根据省局与**谈话提出的工资待遇意见(不低于或同等退休金待遇),……以截止2018年5月**在省社保养老保险账户金额计算,**可享受退休金4282.36元/月。……拟按4952.36元/月(不含五险一金)计发**薪酬待遇。……**不接受此方案。……经会议研究决定:**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工资待遇为暂按聘用研究员高工3600元/月、其他待遇按公司现行制度规定执行。2019年1月25日,**向中核公司递交《辞职报告》,中核公司党组书记李峰于2019年3月25日签署“同意”,至此**未再前往中核公司处上班。另认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中核公司对其经理部成员试行年薪制,**的年薪为168000元,其中基薪为40%,按月发放;绩效年薪为60%,考核后发放。2016年,中核公司向**实际发放65064.99元;2017年,中核公司向**实际发放67200元,绩效年薪8800元。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的工资,中核公司已按照湘核勘纪要[2018]13号会议纪要决定,按4282.36元/月的标准足额发放。因双方就工资待遇等发生劳动争议,**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1月26日,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湘劳仲案字[2020]第1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所有的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后,**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庭审中,中核公司提交**的《关于停交社保的报告》、《关于停缴本人社保的补充报告》、《关于停缴本人社保五险的补充报告》、东莞市瑞东勘测工程有限公司的《关于贵公司立即办理停缴**失业保险的告知函》,以证实**自行主动请求中核公司停缴社保,东莞市瑞东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2月聘请**为技术专家。中核公司还提交2017年至2018年**本人签字的年休假请假条,以证实**已于2017年、2018年已休年休假。同时,中核公司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人王某称:“…打卡机是放在门口的,在**被批准辞职后,人事部门没有及时将**的信息删除,导致**仍可以打卡”。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核公司双方对存在劳动关系无争议,即中核公司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与中核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续存;2、中核公司是否需支付**2016年、2017年工资差额;3、中核公司是否需支付**2018年、2019年、2020年工资,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工龄工资及津贴;4、中核公司是否需支付**2011年2月至2020年9月未休年假工资。1、关于**与中核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续存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在劳动仲裁申请时,并未提出此项诉求,故此诉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审理。2、关于**主张的2016年和2017年的工资差额问题。因中核公司已向**足额支付了该年度的基薪,且**未提供证据证实中核公司应向其发放绩效年薪,故一审法院对**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3、关于**2018年至2019年3月的工资差额问题。2018年1月至4月期间,中核公司按时发放了基薪,**对此无异议。对于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中核公司为**办理退休手续期间,中核公司已足额向**支付了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称津贴,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中核公司已足额发放**的工资及相关待遇。但根据湘核勘纪要[2018]13号会议纪要内容,**可享受4952.36元/月(不含五险一金)标准的薪酬待遇,故中核公司还应支付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的差额7370元[(4952.36-4282.36)×11]。至于**要求支付2019年3月25日后的工资、津贴等,因中核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在2018年6月后未向中核公司提供劳动,且**也已受聘于东莞市瑞东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故**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4、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中核公司已提供**请年休假的请假条,证实**已于2017年、2018年已休年休假。因**2017年前的未休年假工资差额诉求,诉讼时效已过。故对**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中核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的工资差额737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一审法院依法予以免收。
本院二审期间,**、中核公司均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及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1、2019年1月25日,**向中核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内容为,“湘核勘:本人辞去勘探公司工职”。中核公司依据**的申请停缴了社保,但并未办理工作交接也未进行档案移交等相关手续。2018年4月23日,**解聘副总经理职务后,中核公司未再安排**具体的工作。**本人陈述,“…不用上班,公司有事再找我。我也经常去单位”。2、中核公司提交的2021年3月1日的《关于**有关情况的汇报》内容为:…三、**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待遇情况。…2018年10月9日经湘核勘领导研究,自2018年5月起按“公司研究员级高工薪酬待遇:4270元/月(含五险一金)”标准发放**薪酬待遇至2019年2月。但期间**一直对此不同意,至2019年3月前他多次找公司和湖南局领导要求兑现省局与他谈话时确定的待遇。2019年3月15日,核工业湖南矿冶局领导要求湘核勘,按不低于其退休标准待遇,同时让**享受:公司支付单位、个人全部“五险一金”待遇发放**工资。湘核勘重新核定**待遇为6744.86元/月,并补发了2018年5月份至2019年2月份**工资待遇差额(6744.86元/月-4270元/月=2474.86元/月)。以上所涉“湘核勘”即为本案的中核公司。3、依据中核公司提交的**2019年3月份工资表,显示发放工资数额为4282.36元。4、中核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下达的湘核勘(2019)7号《关于补发**工龄工资、职称津贴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5月起至2019年3月止,补发**工龄工资(2018年270元/月;2019年300元/月)、职称津贴(400元/月)共计7460元。5、中核公司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版次:3)内容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上级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薪酬体系分两类:年薪制和岗位绩效薪酬制。(一)公司领导班子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按照中核地矿事业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基本年薪占40%,绩效年薪占60%,年终由上级考核后按规定发放。(二)除公司领导班子外的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基本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增减比例参照公司领导班子年薪增减比例执行,由公司领导班子核定。第九条,公司工资结构。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的薪酬制度,即以岗位工资为基础,津补贴为补充,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工资结构体系。6、核工业湖南矿冶局核湘人(2016)34号《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内容为:…三、考核对象,公司经理部成员(包括总经理、党总支部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四、考核办法,(一)公司经理部成员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和绩效年薪组成。…其中基薪为40%,按月发放;绩效年薪为60%,根据年度公司主要经济责任指标的完成情况和局对经理部及经理部成员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考核后发放。…(二)奖罚办法。…2、未完成利润指标,但实现了利润,则每差1%扣减绩效年薪的1%,最多扣减绩效年薪30%;出现亏损则扣减全部绩效年薪。…6、公司经理部及经理部成员若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则相应扣减绩效年薪60%,结果为不称职的,则扣减全部绩效年薪。五、有关规定。…5、公司负责人一年内发生岗位变动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当年年薪。7、《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2016年度绩效考核及兑现》,内容为:超利奖励0.7266万元,**2016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扣减**绩效年薪6.048万元。2016年计划发放**基薪67200元、绩效年薪100800元;2016年度已发放**基薪67200元、绩效年薪15720元,应兑现余额24600元。2017年10月12日发放**2016年度绩效年薪18000元,2017年10月的工资中发放2016绩效工资3861元、11月发放2200元、12月发放2200元。2016年度应发放的绩效年薪和超利奖金均已全部发放。8、《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2017年度绩效考核及兑现》,内容为:在经济效益指标考核中,利润完成48.28万元,为计划的21.95%,应扣减班子成员绩效年薪30%,即44.1万元×30%=13.23万元。全年计划发放班子成员年薪73.5万元,经审查已发放33.04万元,考核应扣减班子成员绩效年薪15.435万元,应兑现班子成员年薪25.025万元。2017年计划发放**基薪67200元、绩效年薪100800元;2017年已发放**基薪67200元、绩效年薪8800元,2018年12月14日发放绩效年薪57217元。2017年度**应发放的绩效年薪已全部发放。9、《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2018年度绩效考核及兑现》、《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2019年度绩效考核及兑现》考核情况均为利润出现较大亏损,根据《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办法》(2016)34号奖罚办法“出现亏损则扣减全部绩效年薪”规定,2018年、2019年均扣减全部绩效年薪。10、核工业湖南矿冶局核湘人(2014)97号《湖南矿冶局企业、社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内容为:…第三条,综合考核评价运用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职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党组管理的企业、社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第二十条,审定与反馈。考核评价结果按照管理权限由局审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反馈。其中,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向企业、社区主要负责人反馈,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领导人员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向企业、社区主要负责人和本人反馈。…第三十条,…领导人员一个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提出问题和不足,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调整并按薪酬有关规定扣除一定比例的年度或任期绩效薪酬。11、**2016年度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后,核工业湖南矿冶局将结果向其进行了反馈,并进行了诫勉谈话。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与中核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二、中核公司应否补发**2016年度-2020年度的(年薪)工资差额、工龄工资及津贴。三、中核公司应否支付**2011年2月至2020年9月未休年休假工资。
关于焦点一。**于2019年1月25日向中核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双方并未办理工作交接,中核公司未对**的档案进行移交,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向**明确表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结合**自2017年起与中核公司协商提前退休的情况、**的任职岗位和年龄状况以及**于2019年3月后就工资待遇等问题一直向中核公司、核工业湖南矿冶局等进行反映等内容,本院认定**提交《辞职报告》的真实意愿为继续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故在退休手续办理完结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判令中核公司支付拖欠的年度(年薪)工资差额、工龄工资及津贴及未休年假工资,皆计算至2020年10月止,是否存续劳动关系与本案诉争内容具有不可分性。故**主张与中核公司劳动关系存续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经审查,依据中核公司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核工业湖南矿冶局核湘人(2016)34号《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办法》、核工业湖南矿冶局核湘人(2014)97号《湖南矿冶局企业、社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的规定,及《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2016年度绩效考核及兑现》、《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2017年度绩效考核及兑现》、《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2018年度绩效考核及兑现》、领取绩效年薪的兑现表等证据,可以确认**实行年薪制,其年薪为168000元,年薪由基薪和绩效年薪组成。其中基薪为40%,按月发放;绩效年薪为60%,根据年度公司主要经济责任指标的完成情况和局对经理部及经理部成员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考核后发放。1、**2016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相应扣减绩效年薪60%,但中核公司2016年度利润超额完成有超利奖励。中核公司已发放**2016年度的全部基薪和绩效年薪。**虽就中核公司对其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提出异议,但本院认为,该考核系核工业湖南矿冶局依据其颁布的考核评价办法进行的考核,并在考核结果出来后向**进行了反馈和诫勉谈话,中核公司依据该考核结果扣减**的绩效年薪并无不当。故**要求中核公司发放其2016年度(年薪)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2017年度中核公司未完成利润指标,扣减绩效年薪30%,中核公司据此将**2017年度应得基薪和绩效年薪已全部发放到位。故**要求中核公司发放其2017年度(年薪)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2018年度因中核公司利润出现亏损,扣减全部绩效年薪。**于2018年4月23日解聘副总经理职务,按任职时段计算当年年薪。但2018年度中核公司扣减全部绩效年薪,**的工资已逐月发放和补足,故**要求中核公司支付其2018年(年薪)工资差额亦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有关情况的汇报》内容显示,2019年3月15日,核工业湖南矿冶局领导要求中核公司,按不低于**退休标准待遇,同时让**享受:公司支付单位、个人全部“五险一金”待遇发放**工资。中核公司重新核定**待遇为6744.86元/月。并补发了2018年5月份至2019年2月份**工资待遇差额、2018年5月起至2019年3月的工龄工资(2018年270元/月;2019年300元/月)、职称津贴(400元/月)和发放了**2019年3月工资4282.36元。本院认为,**于2018年4月23日解聘副总经理职务后,不再享受年薪制。2018年度、2019年度,中核公司均出现亏损,扣减全部绩效年薪。核工业湖南矿冶局要求中核公司按不低于**退休标准待遇将**的工资标准确定为6744.86元/月,并实际发放至2019年2月,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本院对该工资标准予以确认。故**2019年3月以后的工资标准亦应按6744.86元/月发放。因**请求中核公司支付其工资至**申请仲裁时(即2020年10月)止,故中核公司应补发**2019年3月-2020年10月期间的工资。中核公司实际应补发**2019年3月前的工资为1762.5元,但一审判决后,中核公司未提起上诉,视为中核公司自行处分其权利,本院予以确认。中核公司还应补发**2019年4月-2020年10月间的工资128152.34元(6744.86元/月×19个月)。对于**2020年10月以后的工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不宜再酿纠纷。
关于焦点三。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应当对是否实际让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或者提供相应待遇负有两年的举证责任。中核公司应当就两年内已安排**休年休假或已支付**年休假工资承担举证责任,超出两年的部分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中核公司提交了证据证实**在2017年、2018年已休年休假。对于**主张2017年以前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请求,中核公司不负有举证义务,本院不予支持。2018年4月23日,**解聘副总经理职务后,中核公司未再安排**具体的工作。**本人亦陈述,“…不用上班,公司有事再找我。我也经常去单位”。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故对于**主张2019年、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案应予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的工资差额7370元;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确认**与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
四、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工资128152.34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南中核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红兰
审 判 员 王 勇
审 判 员 陈 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邹志斌
书 记 员 陈 涛
附该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