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12执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南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衡阳市南岳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圣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1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圣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圣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233.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