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12执1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南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衡阳市南岳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圣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南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湖南圣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圣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368***05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9233.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圣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233.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