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圣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圣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412民初210号 原告:湖南圣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二段**金煜产业中心**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余双,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男,1970年9月5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 原告湖南圣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圣地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为查明案情,依法通知案外人**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湖南圣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余双及第三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圣地公司向本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湖南圣地公司将“天子山火文化园”剧场项目的劳务承包给案外人**新,被告***由**新雇请到项目工地上做工,与原告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裁委裁决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成立,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具有劳动关系,***裁委裁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第三人**新述称,其同意原告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9日,原告湖南圣地公司与第三人**新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原告湖南圣地公司将传奇古镇(天子山火文化园)剧场室内精装修工程部分施工项目以包工、***、包机械、包二次运转、包措施、包配合、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合格、包管理费、***、包税金等综合包干且固定总价的方式发包给**新,**新负责履行施工合同内的劳务工作内容,自行组建一支过硬的施工队伍,配备技术人员,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服从原告湖南圣地公司监督和管理。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经案外人***介绍进入案涉工地从事电焊工工作,具体工作由**新的下属负责管理和考勤,工资标准由**新造表确定,庭审中,第三人**新及被告***均**案外人***与**新系项目合伙人。2020年5月18日,被告***在工作中摔伤。 2020年8月10日,被告***向南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岳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原告湖南圣地公司自2020年4月3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南岳劳动争议仲裁委于同年9月11日作出***仲案字[2020]第09号仲裁裁决书,确认***与湖南圣地公司自2020年4月3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湖南圣地公司不服该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南岳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裁决书、《合同协议书》及各方当事人的**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系由**新的合伙人***招用,具体工作由**新管理和考勤,工资标准也由**新直接造表确定。***无证据证明其适用湖南圣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接受湖南圣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故本院无法确认其与湖南圣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虽与湖南圣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无劳动关系,但其仍可要求湖南圣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据此,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湖南圣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核对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