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319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四川诺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栋2**13楼1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78C3A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诺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道成都路与汶河路交汇西100米路南鲁商中心B02公寓3楼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P033C0H。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诺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诺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诺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诺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诺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诺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振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