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仙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民终1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仙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街道***140号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1623427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自恒,男,199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审被告:**,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重庆仙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自恒、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1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仙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仙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仙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2156元,由上诉人重庆仙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康
审 判 员 柯 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冉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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