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仙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江法民初字第09000号
原告重庆仙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援路28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6号6-2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仙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重庆仙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交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因审理需要产生的公告费用应当由原告预交。原告重庆仙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公告费,可以参照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仙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