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23民初445号
原告:武义圣晖生物颗粒厂,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兰花路28号。
经营者:董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神将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圣晖生物颗粒厂与被告浙江神将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圣晖生物颗粒厂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义圣晖生物颗粒厂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义圣晖生物颗粒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义圣晖生物颗粒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