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神将门业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神将门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1574号
原告:***,女,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浙江神将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8773447XU。
法定代表人:叶爱秋,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神将门业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2022年1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时玲玲
书 记 员  喻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