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视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耐斯龙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与湛江市视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45号
原告深圳市耐斯龙光纤光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根珍。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湛江市视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耐斯龙光纤光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0元,由原告深圳市耐斯龙光纤光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官锋
人民陪审员*小妹
人民陪审员**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