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9306号
原告:中山市南朗镇利隆基础设施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钱芳华,该工程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生,广东诺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男,195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原告中山市南朗镇利隆基础设施工程部与被告广东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南朗镇利隆基础设施工程部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市南朗镇利隆基础设施工程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山市南朗镇利隆基础设施工程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4元,由中山市南朗镇利隆基础设施工程部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王宏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丽华
卢淑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