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7836号
原告:广东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秋霞,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原告广东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计358元,由原告广东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交)。
审判员 廖 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洪文芳
周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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