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7836号
原告:广东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秋霞,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原告广东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计358元,由原告广东天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交)。
审判员 廖 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洪文芳
周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