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1民初3586号
原告达拉特旗忠信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华生氢氟酸有限公司,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徐水土,总经理。
原告达拉特旗忠信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华生氢氟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达拉特旗忠信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告内蒙古华生氢氟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支行的对公账户予以冻结。原告达拉特旗忠信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所投保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险单号:2046021506011900001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达拉特旗忠信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冻结被告内蒙古华生氢氟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支行的对公账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内蒙古华生氢氟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支行的对公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3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请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书面提起续查封申请,期限届满前未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边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