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吉祥安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吉祥安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24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龙城街道百担二巷**大楼。

法定代表人:伍水权,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黎斯振,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24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7000元,缴交受理费371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6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因存在其他法院在先冻结信息,故无法扣划。

2.另案向东莞市车辆管理部门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S×××××车辆一辆,因该车已转出,故未能查封。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其他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前往被执行人住处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报送失信彩铃,在今日头条公开曝光其失信行为等。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廖伟荣

审判员  陈晓冬

审判员  卢 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泽

书记员董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