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324财保20号
申请人:惠州市吉祥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门县迎宾大道星辉南湾第2栋首层8—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伍水权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龙门县。
申请人惠州市吉祥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惠州市吉祥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张国权所有的粤L×××××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财产保全金额1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张国权所有的粤L×××××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扣押车辆由金鑫保管场保管。财产保全限额1万元,扣押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9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
上述财产在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作出转让、抵押、出租、过户、赠与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需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