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吉祥安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吉祥安实业发张有限公司与龙门县金盛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龙法民一初字第53号
原告:惠州市吉祥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水权。
委托代理人:***。
被告:龙门县金盛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龙门县迎宾大道金河湾花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吉祥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龙门县金盛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惠州市吉祥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吉祥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3元,由原告惠州市吉祥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