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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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71民初149号
原告北京和信瑞通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瑞通公司)与被告一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和信瑞通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和信瑞通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和信瑞通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北京和信瑞通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启哲
审 判 员 谢卫红
审 判 员 帅晨薇
法官助理 刘 欢
书 记 员 陈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