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82执24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一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06923215X。
法定代表人邵智勇。
被执行人合肥赛尔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至路8号香樟雅苑6幢1403,组织机构代码:562158686。
法定代表人钟华辉。
被执行人钟华辉,男,1975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东至路8号香樟雅苑6幢1403。
申请执行人一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赛尔特电气有限公司、钟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82民初4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03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25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78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合肥赛尔特电气有限公司、钟华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合肥赛尔特电气有限公司、钟华辉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合肥赛尔特电气有限公司、钟华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合肥赛尔特电气有限公司、钟华辉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钟华辉名下有车牌号为皖AD××××牌小型汽车,已于2018年4月28日转移登记,无法处置;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进行冻结被执行人合肥赛尔特电气有限公司50万元的股权(包括钟华辉90%(45万元)和陈敏10%(5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钟华辉与案外人朱家惠名下有房产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铜陵××路××号××幢××室,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但因抵押权问题,安徽时代典当有限公司已经另案提起诉讼,故暂不宜提起拍卖。
截止2019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一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受偿执行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合肥赛尔特电气有限公司、钟华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合肥赛尔特电气有限公司、钟华辉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钟华辉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移交公安布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合肥赛尔特电气有限公司、钟华辉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合肥赛尔特电气有限公司、钟华辉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抵押公司的案件今日执行阶段,本院申请对该房产的拍卖款参与分配。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24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范道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吴云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