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06民初3867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市国际商城中发钢管租赁部,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187号。
经营者:**,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江苏天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8号秀逸苏杭城市综合体商务办公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连云港市国际商城中发钢管租赁部与被告江苏天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国际商城中发钢管租赁部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国际商城中发钢管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市国际商城中发钢管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张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