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苏03执196号
被执行人:江苏天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天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他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苏03民终943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上述通知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立即对江苏天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网络查控、冻结银行账户等执行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到我院就执行案款履行情况进行谈话。
执行过程中,江苏天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确定的赔偿义务,本院依法扣划江苏天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受理费4841元和执行费50元至本案案款账户。
据此,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的(2022)苏03执19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