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2770某某与江苏天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2770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林场九岭村八组8-8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8号秀逸苏杭城市综合体商务办公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祥妮。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天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延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俊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