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2770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林场九岭村八组8-8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8号秀逸苏杭城市综合体商务办公楼7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祥妮。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天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延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俊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