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江苏天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5191号
原告:***(曾用名陈加忠),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新、宋东方,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白塔埠镇白塔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722014281333T。
法定代表人:乔光耀,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权,东海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山,白塔镇财政所所长。
被告:江苏天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德惠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571135126。
法定代表人:王祥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亮,江苏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华健,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强,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兆祥,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第三人:王会章,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第三人:单玉尚,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原告***诉被告东海县白塔埠镇人民政府、江苏天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徐华健、尹兆祥及第三人王会章、单玉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为874681.16元,后又申请变更为150000元,被告徐华健申请追加王会章、单玉尚为本案第三人。现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丁铁生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人民陪审员  刘 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孟丽娟
书 记 员  宋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