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2财保1110号
申请人:陕西虹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45926L,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张红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龙,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04247R,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庄乾理,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虹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虹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04584.5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虹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04584.5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虹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睿 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君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