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虹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虹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02财保4号
申请人:陕西虹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45926L,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04247R,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虹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21)陕0302财保11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04584.5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陕西虹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虹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睿光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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