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虹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岐山县故郡镇人民政府、仝一幕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3民初2013号
原告:陕西科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马营镇创新路(高新一路)机床厂家属院2号楼1单元2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HRFK3B。
法定代表人:李婷婷,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宇涛,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仝一幕,男,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
被告:陕西虹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50号院1幢(财富大厦)A座1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45926L。
法定代表人:张红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岐山县故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岐山县故郡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323016008074N。
负责人:张彬,任镇长。
原告陕西科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仝一幕、陕西虹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岐山县故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科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科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1868元,由原告陕西科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建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丽银
书 记 员 雒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