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虹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虹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执180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虹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财富大厦)A座1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45926L。
法定代表人:张红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04247R。
法定代表人:庄乾理,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842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陕西虹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20206.6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睿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钟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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