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财保98号 申请人:***,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市。 被申请人:***(曾用名***),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137690962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云东海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荷湖南路1号1座二层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6654432X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319957.6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云东海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9957.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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