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3民初4328号 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摆嫚嫚,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统 书 记 员 白 洋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