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3民初4328号
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男,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摆嫚嫚,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统
书 记 员 白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