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6662号
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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