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贸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26436号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社区林上路6号华美达广场10栋1105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1JK91T。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137690962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于202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6727.4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从2023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被告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合计356727.4元,被告支付部分货款,余款246727.4元经原告催收未果。 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46727.4元未付,考虑到行业困境,希望分期支付。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发票、转账记录、材料结算申请单、对账单、收据、送货单、采购合同等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被告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合计356727.4元,被告支付部分货款,余款246727.4元经原告催收未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予以清偿,被告欠原告货款246727.4元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予以偿还,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利息,本院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6727.4元及利息(从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驳回原告******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00.46元,由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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