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2民初5186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未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