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德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廊坊德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23执26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德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廊坊德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玉山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3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廊坊德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民币5,781,774元,截至2019年6月14日已执行人民币710,000元,未执行人民币5,071,77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廊坊德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廊坊德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