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3380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西路2058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潍坊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圣水花园西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潍坊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781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69044.1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2、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2017.77元、中国银行存款13262.76元。扣划款项共计15280.53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将过付款15150.5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 3、本院通过线下查控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上述情况,本院已通过当面谈话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潍坊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潍坊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15150.53元、案件执行费13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2)鲁0781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