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潍坊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财保1224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西路2058号。
被申请人:潍坊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圣水花园西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065907033L。
被申请人:***,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和与被申请人潍坊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9044.16元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369044.16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0日开始;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的存款369044.16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0日开始。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36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