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泊头市绿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4541号之三 原告:泊头市绿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四营乡黄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硕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南路5399号A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东海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茨榆坨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原告泊头市绿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东海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泊头市绿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河北东海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泊头市绿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北东海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泊头市绿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东海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未尽事宜,本院继续审理。 审 判 员 尚然然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车 菲 书 记 员 邢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