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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交投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神铄环保科技(镇江)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255号 原告:天台县交投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HH6NP6C,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三合镇仰遮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铄环保科技(镇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WYFHR35,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银河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神铄环保科技(镇江)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664851369K,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南路5399号A1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848886718L,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道市府大道351-359号1幢-3幢。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苏安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3023341889,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309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台县交投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神铄环保科技(镇江)有限公司、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第三人江苏苏安电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天台县交投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台县交投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台县交投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台县交投环境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