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淑华、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04民初454号 原告:李淑华,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被告: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南路5399号A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淑华与被告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淑华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50元,减半收取13775元,由原告李淑华负担。 审 判 长 梁 勇 人民陪审员 王 巍 人民陪审员 杨 冰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孙 虹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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