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04民初454号
原告:李淑华,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被告: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南路5399号A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淑华与被告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淑华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50元,减半收取13775元,由原告李淑华负担。
审 判 长 梁 勇
人民陪审员 王 巍
人民陪审员 杨 冰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孙 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