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李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平安南路5399号A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李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李店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李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113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一、由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李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1764元及相应利息(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217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二、由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李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640元;三、由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李店村村民委员会向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3723元;四、由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李店村村民委员会向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610元”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以(2023)鲁0113执312号立案执行。 本院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鲁0113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以下内容:“一、由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李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1764元及相应利息(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2176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二、由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五峰山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7152.80元及相应利息(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27152.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三、由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李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640元;四、由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五峰山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360元。案件受理费10290元,减半收取计5145元,由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李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3723元、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五峰山街道办事处负担1422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765元,由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李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610元、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五峰山街道办事处负担1155元。” 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李店村村民委员会通过送达辅助系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李店村村民委员会已查阅,并回复收悉。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8916.80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李店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48916.80元,扣缴执行费8972元,剩余款项139944.80元(含案件受理费3723元,申请执行人已明确表示不再退费)已过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对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李店村村民委员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止2023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工程款521764元、利息、保全保险费、**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等请求,除履行139944.80元外,其他款项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费8972元已收缴完毕。 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李店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线索,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其表示无法提供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