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恢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莘县古城镇。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平安南路5399号A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田啓隆,男,汉族,1989年1月7日生,住山东省沂水县四十里堡镇。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4年3月8日生,住山东省平邑县地方镇。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2月6日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11月2日生,住山东省利津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7月27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10月7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1年3月1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5年7月30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4月14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5月1日生,住山东省冠县东古城镇。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10月24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0月12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6月6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 申请执行人:李旭,男,汉族,1978年4月14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 申请执行人:李彬,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二路。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7年1月12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商家镇。 申请执行人:王新月,男,汉族,1993年9月5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埠镇。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 申请执行人:***,女,199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 申请执行人:**凯,男,199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索镇。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9月15日,住山东省沂源县***。 申请执行人:杜娟,女,汉族,1987年12月4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执行人:**坤,男,汉族,1989年5月22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纪保同,男,汉族,1990年6月20日生,住金乡县卜集镇***。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1月16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6年1月12日生,住山东省沂源县东里镇***村。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11月28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10月13日生,住山东省高青县***。 申请执行人:裴净,女,汉族,1987年3月4日生,住山东省宁阳县磁窑镇。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1月15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商家镇。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6月23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5月28日生,住山东省禹城市市中办事处。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5月6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博山镇。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道。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齐新大道。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8月3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2月11日生,回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密水街道。 申请执行人:刘成国,男,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渔洋街。 被执行人:国民薄膜太阳能科技(淄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民祥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等与被执行人国民薄膜太阳能科技(淄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国民薄膜太阳能科技(淄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1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共5个,线下扣划46296.96元至本案执行账户。 3、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国民薄膜太阳能科技(淄博)有限公司所有的WENZEL(**)LH1512三坐标测量仪进行了查封,后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对上述设备进行一拍、二拍、变卖程序后,仍未能成交变现。因本案涉案人数众多,无法实现以物抵债,为便于尽快处置上述查封财产以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利益,2023年6月8日,以起拍价650000元(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作为挂牌价在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了拍卖,2023年6月15日受让方北京***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58526968E)以650000元竞得。 4、2023年7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国民薄膜太阳能科技(淄博)有限公司作出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3年8月9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到位696296.96元,已按分配比例分配给相应的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国民薄膜太阳能科技(淄博)有限公司所有的WENZEL(**)LH1512三坐标测量仪进行处置后,已按分配比例分配给相应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国民薄膜太阳能科技(淄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暂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