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萱、山东发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521号 原告:**萱,男,汉族,1995年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发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东盟国际生态城东盟文化中心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发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309国道以南黄河大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康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777号明湖广场1、2号楼1-8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南路5399号A1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萱与被告山东发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发林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康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萱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发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发林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康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萱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陶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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