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天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25财保458号
申请人:山东江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老城街道建设路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D39UL8B。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新天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通发大道1399号创促大厦7楼7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MA3UK9A23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南路5399号A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664851369K。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山东江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天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冻结金额150万元。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江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天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金额1500000元。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江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