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骞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骞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鑫裕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017号
原告:天津市骞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尖山曙光里87号85门。
法定代表人:高智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市鑫裕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6号E座1-4142室。
法定代表人:齐义禧,经理。
原告天津市骞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鑫裕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骞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司马守卫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智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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