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士达网络能源(深圳)有限公司

宝士达网络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122号
原告宝士达网络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东方大道22号1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979715。
法定代表人段成林。
被告***,女,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宝士达网络能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定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