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士达网络能源(深圳)有限公司

宝士达网络能源(深圳)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11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士达网络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东方大道22号1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979715。法定代表人:段成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l987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苍梧县,
上诉人宝士达网络能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宝士达网络能源(深圳)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被告返回原告处完成交接工作;2、被告不得在与原告做同类产品的公司服务、进行行业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宝士达网络能源(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5元,由宝士达网络能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宝士达网络能源(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1.判令被上诉人返回完成交接工作;2.判令被上诉人不得在与上诉人做同类产品的公司服务,进行行业不正当竞争。(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答辩理由详见庭审笔录)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竞业限制纠纷。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完成交接工作,并要求被上诉人***不得再与上诉人做同类产品的公司服务,进行行业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入职时及工作期间均未曾就竞业限制方面达成书面协议,亦未有口头约定,上诉人提出竞业限制的问题也未与被上诉人***达成合意,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关于工作交接问题。被上诉人***提供的离职通知单、员工离职交接单及交接文件路径等证据已初步证实双方的工作交接手续已履行完毕,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完成交接工作,但未能提供反证,其依法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宝士达网络能源(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宝士达网络能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溯
审判员*雪莹
审判员夏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