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士达网络能源(深圳)有限公司

厦门市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辖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网络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社区楼岗大道5号2栋厂房(楼岗大道24号2栋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厦门市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络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32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3月2日签订的《产品委托加工(OEM)协议书》第十二条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双方于2021年签订的两份《采购合同》均约定,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由需方(厦门市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裁决。上述约定的法院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采购合同》约定在后,应视为双方对《产品委托加工(OEM)协议书》所载管辖条款作出变更,故本案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厦门市爱维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故根据约定,本案应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3229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